选择仲裁员时易陷入的三大误区
发布时间:2025年4月8日 打印本页

商事仲裁程序中,经常碰到有的企业法务负责人或者代理律师提出一个简单又务实的问题,即如何更好的选择仲裁员?根据笔者的仲裁实践经验,发现有些仲裁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可能会存在三种情形,一是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无法选择,只能委托仲裁机构负责人指定;二是认为仲裁员知名度越高越好,将其作为唯一的标准;三是一定要自己认识的“熟人”仲裁员才会更靠谱。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笔者认为这可能是选定仲裁员的三个误区,如何避免陷入这样的误区?本文将就此做些探讨。

 

 

 

误区一

由于对仲裁程序不甚了解,一些仲裁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误以为仅能自行选定仲裁庭中的边裁,而无法选定首席仲裁员,从而放弃了选择首席仲裁员的权利。一人仲裁庭程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因此,部分仲裁当事人更是误认为难以选定独任仲裁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种误解源于对独任或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或程序的不了解。

在仲裁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仲裁当事人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认为,如果是三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一般是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在难以就人选达成一致时,直接放弃共同选择的权利,委托仲裁机构的负责人(例如主任/主席)指定。同理,独任仲裁员通常也是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机构负责人指定,不少的仲裁当事人同样直接放弃共同选定的机会。

虽然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已经对仲裁员的选定作出了更加多样化的规定,但很少有当事人深入研究这些规则,多数人仍然顺着“既然可能无法达成一致,不如直接放弃节省时间”的思路来处理。

 

误区二

仲裁员的知名度确实利于其被多次选定,这主要是因为其声誉通常源于时间和经验的沉淀。然而,作为仲裁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不能仅以知名度作为唯一的判定标准。高知名度的仲裁员在被选定后,他还需要考虑自己的日程安排和案件的标的额、专业领域等因素,这导致他们不一定能够承接某些案件。知名仲裁员事务繁忙,往往需要在众多案件中进行挑选,所以单纯依赖知名度来选定仲裁员,可能会因难以成功选定而延误时间,或因仲裁员时间有限而影响审案的专注度。

 

误区三

当仲裁当事人看着密密麻麻的仲裁员名字时,选择哪位仲裁员作为自己的边裁常令人困扰。部分企业倾向于选择自己的熟人,认为“熟人好办事”,无论自己的证据如何,理由是否充分,熟人肯定站在自己一边,更好说话,而如果是陌生人作为选定的仲裁员,则肯定不会听自己的。

然而,仲裁员无论作为边裁还是首席仲裁员,都应是独立的,不应因当事人的选择而存在偏坦。如果仲裁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是基于对其专业能力的信任,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仅仅是因为熟识而期望该仲裁员倾向自己,不顾及专业和经验,这就是对仲裁员角色的重大误解。

 

如何避免误区

 

根据商事仲裁的特点,笔者认为商事仲裁程序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高效、保密和专家办案的优势,仲裁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商事仲裁的这些优势。

(1)仲裁当事人应尽力将仲裁员的选定机会把握在自己手中,并提前做好选择准备,抓住时机。笔者建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或者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和成员人数,包括成员名单、首席仲裁员产生的方式等,以便在合同签署后能最快选定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

(2)对于知名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自身案件的情况,包括专业领域、复杂程度、标的额等,从仲裁员的时间、专业和经验上综合考量,避免仅仅追求知名度。

(3)仲裁员办案是专家办案,不是熟人办案。仅仅建立于“熟人好办事”这样浅薄观念上的信任是不可持续的,也违背了仲裁的本质,并且不利于自身利益的维护。

作者:田洪涛,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商法CBLJ)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5月刊。

来源于贸法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