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金华调解中心
信息来源: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案由:信用证结算纠纷
申请人:金华某进出口公司
被申请人:孟加拉国某银行
调解机构:省商法中心 金华调解中心
调解员:李春华、周眉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9日,金华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和孟加拉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孟加拉国客户”)签订2份面料出口订单,结算方式为CFR120天远期信用证。2022年10月18日,孟加拉国客户通过孟加拉国某银行(以下简称“孟加拉国银行”)开具信用证业务。金华公司在信用证规定期内依约发运全部货物并将完整单证委托代理行交单至孟加拉国银行,货值为438,369.16美元(约300万人民币),同时也拿到了银行2023年3月付款的承兑报文。然而,承兑付款期满后孟加拉国银行未按时付款,金华公司两次通过银行发报文催收无果。截至2023年4月14日,距银行承兑付款期已过去一个多月,金华公司仍未收到开证行付款,遂向金华调解中心求助,金华调解中心向金华公司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在汇总材料后,立即联系浙江省贸促会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商法中心”)寻求指导与帮助。
敦促过程:金华公司近期资金压力较大,该笔货款的及时到账对其正常经营十分关键,故省商法中心、金华调解中心于2023年4月14日(周五)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调解员审阅金华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等材料,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金华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材料都较为完善。同日,金华调解中心调解员与金华公司确认了对方联系方式,并询问对方通知行能否通过SWIFT系统转发金华国际商会的敦促履约函。金华公司告知,当日孟加拉国休息,且对方通知行后台无法发送敦促履约函。故2023年4月17日(周一),金华调解中心同时向孟加拉银行及其央行发出敦促履约函,说明具体情况并敦促其尽快履行信用证项下承兑义务。同日,省商法中心的调解员也与中国驻孟加拉大使馆经商处相关人员联系沟通,经商处表示如本案敦促履约无法推进,会推荐孟加拉工商会或其他机构给予帮助。
敦促结果:4月18日,敦促履约函发出的次日,孟加拉银行及时履行了承兑义务,并附上最新汇款水单,金华公司也与收款银行确认顺利收到孟加拉国银行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438,369.16美元,案件顺利结案。金华公司对省贸促会商法中心、金华调解中心以极高的工作效率、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急企业之所急的工作作风为企业纾困解难表达了感谢,并制作锦旗以表谢意。
案件评析:本案中金华企业严格遵循了国际贸易信用证交易中的单证流转规则,为纠纷发生后发送敦促履约函敦促银行履约提供了扎实的法理、实体基础。同时省商法中心、金华调解中心通过向央行抄送函件反映分行拒绝承兑事实的方法也在无形中促使分行及时履约。省商法中心与中国驻孟加拉大使馆经商处秘书的沟通了解到,近期他们持续收到大量中国企业投诉孟加拉客户或银行拖延付款的情况,但其不具备处理纠纷的职权和职能。故与在此特别提醒出口企业:
1.合理利用出口信保工具,尽量分散跨境交易风险,同时应保留好贸易过程中各类文件,尽量做到手续完整、合法、齐全,在遇到纠纷时可提高成功解决的概率与效率;
2.遇到开证行/承兑行以货损、货物数量、质量不符合描述等理由拒绝承兑信用证的情形时,运用《UCP600》等国际货物贸易法规正当抗辩维护自身权益;
3.若交易对象涉及孟加拉国地区,请审慎核查对方及银行资信情况,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风险较小的付款方式。比如通过以TT+L/C等多种组合收款的方式,争取到一部分的预付账款,减轻出口企业后续的收款压力。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示例: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___________________(e.g.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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